返還所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39號
TCEV,112,中補,339,2023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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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9號
原 告 艾莉詩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士英
訴訟代理人 張家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捷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
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返還之櫃臺工作桌,原告陳報
其價值為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
求被告應將上開櫃臺工作桌運至原告道具倉存區(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係命被告為一定行為,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兩者合計應徵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
1000+3000=4000),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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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莉詩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捷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