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70號
原 告 鄉林敦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慧娟
訴訟代理人 賴運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碧儒發支
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8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
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