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403號
TCEV,112,中簡,403,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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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03號
原 告 葉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登照明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而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12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3839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5日送達於原告(本 院卷第27頁),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亦有本院確定證明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文收 狀資料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本院卷第29-41頁)在卷可證,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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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登照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