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182號
TCEV,112,中簡,182,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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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2號
原 告 路斯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靜雯
訴訟代理人 徐春德
被 告 王坤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以監察人為法定代理人,請於二週内具狀說明原因及符合公司法之規定,本件事實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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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路斯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