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建簡字,112年度,1號
TCEV,112,中建簡,1,202302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易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阿招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林芥宇律師
被 告 王佑升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 以111年度中補字第3070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 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1 1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等 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1/1頁


參考資料
易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