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補字第343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瑞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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