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3435號
TCEV,111,中簡,3435,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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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35號
原 告 廖崇名
陳韻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
被 告 林益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查原告請
求被告應協同辦理房屋稅籍分割登記之鐵皮屋價值為新臺幣(下
同)143560元(計算式:925元/平方公尺×155.2平方公尺=143560
元),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移除占用面積價額450134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合計593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已
繳裁判費474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一、11637元/平方公尺(原告起訴時臺中市○○○○段000000
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5.10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
土地面積)=593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15188元/平方公尺(原告起訴時臺中市○○○○段000000000地
公告土地現值)×14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面積)
=2126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12546元/平方公尺(原告起訴時臺中市○○○○段000000000地
公告土地現值)×14.2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
積)=1781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450134元(59349元+212632元+178153元=4501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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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