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3250號
TCEV,111,中簡,3250,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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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250號
原 告 王榮能


被 告 王國樑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吳存金
被 告 王林來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
明文。次按同法第427條第2項第5 款所謂因定不動產之界線
或設置界標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
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與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
某界線屬於自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同。原告
訴請確定界址,若屬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
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
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又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
有明定。
二、查原告主張其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與:㈠被告黃國樑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
00000000號地號土地(下稱A地)、㈡被告臺中市政府所管理
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地號土地(下稱B地)、㈢被
告臺中市政府所管理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地號土
地(下稱C地)、㈣被告王林來好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
00000號地號土地(下稱D地)、㈤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田水利署所管理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地號土地(
下稱E地)之界址不明,訴請確認各該界址。原告本件訴請
確定界址,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
核定,應核為165萬元,且其請求確認系爭土地各與A、B、C
、D、E地之界址,A、B、C、D、E地乃不同土地,土地所有
人亦非均同,是其請求確認之各界址之訴訟標的顯然各別獨
立,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各訴訟標的價額為
825萬元(計算式:165萬×5=825萬),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2,675元,扣除其前繳之裁判費17,335元後,尚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6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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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