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3172號
TCEV,111,中簡,3172,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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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172號
原 告 劉柏程


被 告 施孟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1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111年11月30日具狀追加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新臺幣9,440元部分,於10日內說明社區大樓之管理費、車位保養費原本之給付義務人為何人?原告給付上開費用,是否無法律上原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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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