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2900號
TCEV,111,中簡,2900,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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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900號
原 告 陳鷹揚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徐湘閔律師
陳宥安律師
被 告 張敬國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397號刑事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持有之系爭本票,其上原告之印文為訴 外人葛孟嘉所盗蓋,原告之簽名為訴外人陳萬里李憲明所 偽造,現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他字第6397號 案件偵辦中,原告既未簽發系爭本票,自不負票據責任等情 ,為被告所否認,茲因兩造就系爭本票是否為他人所偽造乙 節互有爭執,致原告是否應負票據責任不明,是以系爭本票 是否為他人偽造,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 事偵查終結或刑事判決確定,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本件於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397號刑事偽造有價證券案件 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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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