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2819號
TCEV,111,中簡,2819,2023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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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8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寗大剛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敬頤間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
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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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