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38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鍾耀德
陳力瑜
被 告 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蔡泉裕
何裕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6,76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4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975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76,7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 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 告之法定代理人為蔡泉裕,嗣被告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法 定代理人為陳俊吉,經被告具狀及於111年11月18日以言詞 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224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間,與原告簽訂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 (下稱系爭契約),向原告申請使用電信服務,原告依約開 通電信服務提供被告使用後,被告應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 限内繳納電信服務費用;詎被告累計數期帳款未全部繳納,
共積欠新臺幣(下同)317,090元(含扣除補貼款後本金68, 794元、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248,2 96元)迄未清償,而原告並未收到被告解約之通知。被告係 企業主,聯絡對象是業務人員,其業務人員有反應過一個或 是兩個門號,調解時業務人員有到場,稱訊號的問題都已經 幫忙處理好,並無不能使用之情況,被告稱訊號不能使用, 原告於紀錄上看不出來,倘被告有向客服部門反應,就會有 相關之資料記載,且被告所提對話紀錄非每日連續,皆為偶 發之訊號狀況。被告於108年1月申請門號後均繳清門號費用 ,期間未反應附表三編號11-17門號未啟用遭計費之情事, 原告公司門號亦無申請後備用不啟用之服務。
㈡兩造LINE對話内容,係針對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工 廠)及草悟道共2址之反應訊號問題,經原告電訊服務部員工 Phoebe Liao提供之報修Email紀錄,亦僅針對該2址,足見 除上述2址外,原告其他門號之訊號皆正常無虞。被告雖辯 稱原告無法提供穩定網路訊號給被告作為營業使用,然被告 員工喜鵲耀哥曾於108年5月31日之對話中提及「……遠傳電信 公司協助喜鵲生活連結金流通訊一環,讓喜鵲生活的商業模 式能量被外界看見,功不可沒……」等語,被告所述顯與事實 不符。另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第17頁(108年5月10日) 、第18頁(108年3月20日),第3頁原告電訊服務部員工 Ph oebe Liao問:目前是接哪家的讀卡機?然PhoebeLiao於該 對話紀錄第15頁方加入群組,顯見被告上開證據未依正確對 話時間排序。
㈢又原告已對上述2址之訊號不良問題持續進行改善,然未達被 告滿意之標準,原告韋經理同意終止訊號不良2門號之服務 並由原告吸收帳款,詎被告竟以此為由拒繳全數帳款,依企 業客戶行動寬頻服務申請書所附契約第24條約定,原告得逕 行終止租用予以停機;另依促銷方案與重要條款同意欄「1. 本專案生效後36個月内不得退租,(含一退一租,轉至預付 卡,因違約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機者),亦不得調降低於本專 案指定4G資費,違反需缴交專案補貼款19,000……」之約定, 故原告請求系爭帳款為有理由;因原告未繳款違反契約被停 話,依服務契約申請書之約定需繳交專案補貼款,每個專案 補貼款及違約金係依照停機之時間比例計算補貼款。刷卡機 設備門號安裝位置資訊,如附表二所示。
㈣原告提供之行動寬頻業服務之共計17組,附表一所示係指原 證一的第一部分是寫每個門號按月計算之金額,補貼款是另 外記的,補貼款實際計算於總金額裡面,只是另外再列出; 第一行19,686元,從5月開始一直加總到12月,補貼款於9
月產生,金額為16,534元,將補貼款列在最右邊。為此,爰 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317,090元,及其中68,794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於108年1月底向原告申請電信服務,使用於自動販賣機 連線小額付款之功能。原告韋經理於同年2月19日,詢問數 據機之寄送地址,並於同年3月5日詢問有無寄送正本申請書 。嗣被告於108年3月16日起,多次向原告反應連線訊號不穩 定,屢經原告派員調整,卻始終無法改善;原告於同年4月2 6日除允諾持續改善通訊品質外,另向被告告知後續調整費 用為每月688元,詎被告於同年5月16日收到繳費帳單,其上 費用竟為888元,其後原告稱已處理繳費單問題,惟於7月間 又稱已調整費用。迄至108年8月6日,被告仍持續詢問原告 允諾調整費用之問題,同時要求原告盡速寄發退租申請書。 原告於同年7月19日收受被告退回之2台樣機及2台數據機原 ,嗣原告於同年10月14日告知退租違約金額共14,545元,及 被告於翌日填妥退租申請書後寄給原告。而原告於同年12月 25日告知被告停止數據機後,不會持續計算電信費用,故被 告於109年1月3日前,已致電原告協商積欠之款項。 ㈡又兩造合意由原告提供電信服務,而被告每月之電信費用99 或100元,原告明知被告係為自動賣機提供小額付款功能, 惟雙方自簽約以來,原告提供電信服務之網路訊號一直不穩 定,縱派員處理亦無果,致消費者無從使用小額付款功能, 被告商譽受損,故原告員工韋經理為原告履行電信服務之契 約期間,除提供被告優惠之繳費方案外,並協助被告解決退 租所生違約金問題等,兩造已於108年底解除系爭契約,其 後亦未使用原告數據機,原告依法應與韋經理負起同一責任 。詎原告無法提供穩定網路訊號給被告作為營業使用,嗣又 否認員工給予被告之允諾與優惠,及兩造解除契約後於108 年底即無提供電信服務之事實,原告要求高於當初核算之違 約金額及積欠電信費用、而非優惠電信費用,足認原告濫用 權利,顯有違誠信。再兩造間成立電信服務契約,約定原告 提供行動寬頻業服務,共計17台機台及訊號位置,如附表三 表所示;另由被證對話1,得知兩造間並非僅有原告主張之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工廠)及草悟道2址反應訊號 問題等語,資為抗辯。
㈢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 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4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出租 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 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本件 兩造就附表一、二所示17組門號訂定行動寬頻業務契約,有 各該企業客戶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用戶基本資料及服 務契約等可據(本院司促字第14-64頁、本院卷第193-195、 233-30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實。查: ⒈被告之員工喜鵲耀哥有向原告提出工廠即附表二編號①、③-⑤ 、⑦、⑧、⑯之刷卡機設備訊號不好、中斷,及原告員工Phoeb e Liao表示要請工程人員現場量測評估如何改善訊號,有被 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及列表可參(本院卷第80、83-89、91- 92、94、99、102-107、109-112、115-116、121-122、124 、126-127、129-132、134、137、341-348頁),可知原告 確有於行動寬頻租賃關係存續中,未能保持合於約定使用之 狀態予承租人即被告使用;則按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 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 ,應依第450條第3項之規定,先期通知,同法第423條、第4 5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得依規定終止兩造之系爭契約。 ⒉本院審查被告與原告韋經理(即韋俊陽)間之對話紀錄「工 廠(即附表二編號②)這台下期帳單無須付款,我們會調帳 ,這台我會跟產品部門討論是否退租……(108年7月19日-被 告)韋兄有收到機器嗎(韋)有喔(被告)兩臺是要退的, 退的一臺是工廠、一臺是大里軟體園區網銀國際b1(即附表 二編號①、③)……(韋)系統計算至今天一門違約金14,545( 被告)意思是解約,我們要全額吸收嗎(韋)沒有,我記得 有二台我們吸收,所以只要15台……(韋)二門要二份(被告 )有兩份……」等內容(本院卷第163、177頁),已見原告確 有將附表一編號①門號110年5月月租費用調降為488元(原費 用係888元);惟退租之附表一編號①門號仍收取108年8、9 月之月租費888、516元、補貼款16,018元,編號③門號仍收 取108年8至11月之月租費各888元、12月月租費533元、補貼 款14,423元等共35,930元,則與上開對話內容不符,原告仍 予以請求,核非有據。
⒊又上開被告與原告韋經理(即韋俊陽)間之對話紀錄亦有「 (韋)你們不是說可能想退,繳違約,(被告)21萬吞不下 去……(韋)請問其他15門帳款有繳了嗎(被告)沒有繳……( 被告)事情沒處理前,欠費是會持續上疊嗎(韋)原則上被 停機後應該不會」之內容(本院卷第139、177-178頁),且 原告提出門號系統備註畫面亦未查有其他門退租之紀錄(本
院卷第331-333頁),可知被告對附表一、二除編號①、③外 ,尚未辦理退租程序事宜,則原告依系爭契約第24條之約定 ,經限期催繳電信服務費用後仍逾期未繳,終止附表一、二 除編號①、③以外門號等系爭契約之事實,自堪認定。而按契 約成立生效後,債務人除負有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與 從給付義務)外,尚有附隨義務。所謂附隨義務,乃為履行 給付義務或保護當事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於契約發展過程 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包括協力義務以輔助實現債權人 之給付利益。倘債務人未盡此項義務,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2 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 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承⒈所述,附表二編號①、③-⑤、⑦ 、⑧、⑯等門號確有行動寬頻訊號不佳或中斷之情事,故參以 前開被告與原告韋經理(即韋俊陽)間之對話紀錄有提及「 (韋)我已請tony想一下卡機部分如何處理,下期我會以68 8計算,每台多的200元我協助調帳,等tony處理好,看後續 如何處理」之情(本院卷第163頁),依上開說明意旨,應 認原告請求附表一除編號①、③之租用費外,其中編號①、③-⑤ 、⑦、⑧、⑯等(紅字部分)電信費應調降為688元,故原告此 部分電信費用應扣減4,400元〔(888-688)×22=4,400〕,其 餘門號欠款之請求,則為有據;另補貼款部分詳如下述內容 。
㈡又「專案設備補貼款之約款,乃係就消費者如有違反該約款 內容時,應給付電信公司多少款項之約定,其真意究係電信 公司提供商品之代價或係雙方約定之違約金,應依個案事實 而定。如從該條款之原因事實(例如:手機之原始價格與購 買時受優惠之價格)、經濟目的(例如:約定補貼之旨如何 ),及其他一切情事,加以探求,得確認系爭貼補款實質上 確係電信公司提供手機之代價……」(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號審查意見參酌)。 ⒈依兩造訂立系爭契約之內容,係關於(日喜)企業客戶4GVoL TE Router+刷卡金流服務(含卡機)4.5G超極速優惠方案( 36)特價手機,BLD0139-40:使用遠傳4G新絕配1399月租費 (專案補貼款19,000)之方案,可知月租費及專案補貼款包 含Router、刷卡金流服務(含卡機)、4.5G超極速行動寬頻 及手機等費用;而該專案補貼款即屬被告申辦租用附表一所 示門號時,同意綁約一定期間、減免相關電信設備之優惠價 差,此係該補貼款之實質內容,參以上開說明,應認與月租 費、商品價金等同視之,仍屬電信公司販售商品之代價。 ⒉而依上述附表一、二所示門號之企業客戶行動寬頻業務服務 申請書記載「本專案生效後『36個月』不得退租(含一退一租
、轉至預付卡、因『違約』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機者、亦不得調 降低於本專案指定4G資費,違反需繳交專案補貼款19,000元 。計算公式:實際應繳專案補貼款=專案補貼款總額×(合約 未到期日數/合約約定日數),四捨五入至整數。」 故承前㈡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24條之約定,經限期催繳 電信服務費用後仍逾期未繳,終止附表一、二除編號①、③以 外門號後,因兩造所約定之專案補貼款既係被告同意綁約一 定期間、減免相關電信設備之優惠價差,且原告所提供未符 租用門號訊號服務部分,亦經㈠所述減免部分月租費、專案 補貼款及調降部分月租費,則原告依上開約定,請求附表一 除編號①、③以外門號之專案補貼款,應屬有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 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 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經本院審認後之月租電信費共58,9 05元部分(68,000-000-000-000×4-533-4,400=58,905),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10年6月19日起(本院司促卷第79頁 之送達證書),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付遲延利息,核無不 合,逾此範圍,則為無理由。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月租 費共58,905元,及本院審認之專案補貼款217,855元(計算 式:248,296-16,018-14,423=217,855)合計276,760元,及 其中58,905元自110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之方法,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說明,併 此敘明。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諭知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表一:
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17組刷卡機設備門號欠款資訊 戶名 證號 帳號 門號 啟用日 2019/05 2019/06 2019/07 2019/08 2019/09 2019/10 2019/11 2019/12 總計(含補貼款) 補貼款 喜鵲生活股 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①000000000 0000000000 2019/3/8 $488 $888 $888 $888 $16,534 $0 $0 $0 $19,686 $16,018 ②000000000 0000000000 2019/1/30 $0 $688 $888 $888 $888 $15,390 $0 $0 $18,742 $14,857 ③000000000 0000000000 2019/3/7 $0 $0 $0 $888 S888 $888 $888 $14,956 $13,508 $14,423 ④000000000 0000000000 2019/3/7 $0 $0 $888 $888 $888 $888 $15,477 $0 $19,029 $14,961 ⑤000000000 0000000000 2019/3/8 $0 $0 $888 $888 $888 $888 $15,477 $0 $19,029 $14,961 ⑥000000000 0000000000 2019/3/8 $0 $0 $0 $888 $888 $888 $888 $14,956 $18,508 $14,423 ⑦000000000 0000000000 2019/3/7 $0 $0 $0 $888 $888 $888 $888 $14,956 $13,508 $14,423 ⑧000000000 0000000000 2019/3/7 $0 $0 $0 $888 $888 $888 $888 $14,956 $18,508 $14,423 ⑨000000000 0000000000 2019/3/7 $0 $0 $0 $888 $888 $888 $888 $14,956 $13,508 $14,423 ⑩000000000 0000000000 2019/3/7 $0 $0 $0 $888 $888 $888 $888 $14,956 $13,508 $14,423 ⑪000000000 0000000000 2019/3/7 $0 $0 $0 $888 $888 $888 $888 $14,956 $18,508 $14,423 ⑫000000000 0000000000 2019/3/7 $0 $0 $0 $888 $888 $888 $888 $14,956 $13,508 $14,423 ⑬000000000 0000000000 2019/3/7 $0 $0 $0 $888 $888 $888 $888 $14,956 $18,508 $14,423 ⑭000000000 0000000000 2019/3/7 $0 $0 $0 $888 $888 $888 $888 $14,956 $18,508 $14,423 ⑮000000000 0000000000 2019/3/7 $0 $0 $0 $888 $888 $888 $888 $14,956 $13,508 $14,423 ⑯000000000 0000000000 2019/3/7 $0 $0 $0 $888 $888 $888 $888 $14,956 $18,508 $14,423 ⑰000000000 0000000000 2019/3/7 $0 $0 $0 $888 $888 $888 $888 $14,956 $18,508 $14,423 小計/總計 $488 $1,576 $3,552 $15,096 $30,742 $28,710 $42,498 $194,428 $317,090 $248,296
附表二
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17組刷卡機設備門號安裝位置資訊 戶名 證號 帳號及編號 門號 喜鵲生活股 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①000000000 0000000000 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三段銓寶廠區 ②000000000 0000000000 ③000000000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號大里軟體園區右1 ④000000000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號大里軟體園區右2 ⑤000000000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號大里軟體園區右3 ⑥000000000 0000000000 臺中市西區向上北路草悟道披薩工廠 ⑦000000000 0000000000 臺中市西區向上北路草悟道B2電梯口 ⑧000000000 0000000000 臺中市西區向上北路草悟道扭蛋機 ⑨000000000 0000000000 臺中市西區向上北路草悟道綠能舞台 ⑩000000000 0000000000 臺中市西區向上北路草悟道GOGORO門口 ⑪000000000 0000000000 臺中市○○區○○巷000弄0號逢甲左1 ⑫000000000 0000000000 臺中市○○區○○巷000弄0號逢甲左2 ⑬000000000 0000000000 臺中市○○區○○巷000弄0號逢甲右1 ⑭000000000 0000000000 臺中市○○區○○巷000弄0號逢甲右2 ⑮000000000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0號天下一家社區 ⑯000000000 0000000000 臺中市○○街00號1F臺中轉運站 ⑰000000000 0000000000 臺中市○○路○段○○街00號2-6號珂珂瑪
附表三: 編號 放置機台之位置 1 臺中市○區○○路000號 2 臺中市○區○○路000號 3 臺中市○區○○路000號 4 臺中市○區○○路000號 5 臺中市○區○○路000號 6 臺中市○區○○路000號 7 臺中市○○區○○街00號 8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3樓 9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10 臺中市○區○○街00號 11 先申請備用/未啟用 12 先申請備用/未啟用 13 先申請備用/未啟用 14 先申請備用/未啟用 15 先申請備用/未啟用 16 先申請備用/未啟用 17 先申請備用/未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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