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427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許朝淞即許崇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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