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362號
原 告 崇德第一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玉
訴訟代理人 楊玉藻
被 告 林淑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396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