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10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 告 林慧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407元,及其中新臺幣87,194元自民國97年6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