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084號
原 告 臻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玥臻
訴訟代理人 薛達本
被 告 統一水產零售商行即謝永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另有地址應併為送達,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1日下午2時11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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