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5073號
TCEV,111,中小,5073,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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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073號
原 告 吳曼
被 告 范城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467號),本院
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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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