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3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來錢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綢妹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6元,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
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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