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4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宏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賴政富
賴美蘭
賴美玲
賴美惠
賴宗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將坐落臺
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紅色部分之瓦斯
管線予以拆除,並將前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萬1,34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土地公告現值
42,000元/㎡0.27㎡=11,34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於第二審如欲委任賴俊嘉為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應
另提出委任賴俊嘉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