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2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哲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和平、老
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2年1月19日第1 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
據記載上訴聲明(對於第1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且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欠缺。茲命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
(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55萬355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4666元),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