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020號
抗 告 人 顏敏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揚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109年6月24日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020、簡上字第384號判決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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