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12年度,35號
CPEV,112,竹北簡,35,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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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俊煒
姜惠
被 告 陳詩雅鑫泰金屬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
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 111年6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於所簽訂之借據中約定,雙方合 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頁),是原告向 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故本院就本件訴訟 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又不變更訴訟標的, 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 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係以陳詩雅鑫泰金屬企業社陳詩雅為被 告,並聲明被告陳詩雅鑫泰金屬企業社陳詩雅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5,57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1 日起至111年6月29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75%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另按上開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嗣原告撤回對被告陳詩 雅之起訴,並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75,570元,及 自111年6月21日起至111年6月29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75%計算之利 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核係更正法 律上之陳述,並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 自應准許。
三、被告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詩雅鑫泰金屬企業社於111年1月20日向 原告借款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11年1月21日起至11 6年1月21日止,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率自 111年1月21日至111年6月29日止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年利 率0.9%機動計收(借款日為年利率1%),自111年6月30日至 116年1月21日止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加年利率1.41%機動計收,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 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1年6月21日起即未 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75, 57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5,570元, 及自111年6月21日起至111年6月29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75%計 算之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二、被告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 借、借戶攤還及繳息紀錄明細表、貸款逾期未通知函暨 回執等影本為證,而被告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
四、本判決第一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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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