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2年度,36號
CPEV,112,竹北小,36,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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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卓駿逸


被 告 曾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 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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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