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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11年度,205號
CPEV,111,竹東簡,205,2023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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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芳雯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瑞娘
上列當事人間給傅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日5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12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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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