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字,111年度,362號
CPEV,111,竹東小,362,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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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3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余日進
被 告 鄒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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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