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學費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1年度,660號
CPEV,111,竹北小,660,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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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660號
原 告 何宜叡
被 告 新竹縣約翰實驗教育機構


法定代理人 吳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學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前於民國111年1月15日與被告接洽至約翰國際實驗教育 小學部參觀,嗣為報名註冊111學年度小學一年級新生課後 課程,原告分別於111年1月22日、2月22日各匯款新臺幣( 下同)4萬元至被告老師所提供之帳戶,並由被告分別開立 學雜費4萬元、註冊費4萬元之收據各乙只,共計8萬元。惟 原告於111年6月7日得知校方結束營運消息,與被告老師聯 繫退費事宜,經被告老師告知於111年6月30日開始辦理新生 退款,然屢經催討均未收到退款。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僅於聲明異議狀中表示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匯款紀錄、 收據、請求退費對話截圖等為證,而被告並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僅於聲明異議狀中表示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 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 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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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