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6號
KMDV,112,司促,96,202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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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虞幼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03,643元,及自民
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2計算之
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
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虞幼祥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債權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
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
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
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帳務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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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