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2號
KMDV,112,司促,92,202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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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奕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3,871元,及其中本
金59,631元自民國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奕瑞於105年11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1年11月底尚積欠債權人63,871元未為清償(手續
費359元、消費款58,024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607元
、已到期之利息3,181元及違約金7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
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59,631元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消費繳息查詢表、信用卡申請
書及約定條款、信用卡重要資訊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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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