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6號原 告 蔡清福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 原 告 蔡佳穎(原名蔡程耘、蔡清先) 蔡峻豪 蔡峻雄 蔡峻傑 簡文彥 蔡寶姿 蔡寶英 蔡小玲 簡淑娟 簡佩儀 被 告 蔡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3月29日下午3時30分整,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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