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6號
KMDV,110,訴,86,20230218,3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6號
原 告 蔡清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
原 告 蔡佳穎(原名蔡程耘、蔡清先

蔡峻豪
蔡峻雄
蔡峻傑
簡文彥
蔡寶姿
蔡寶英
蔡小玲
簡淑娟
簡佩儀
被 告 蔡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3月29日下午3時30分整,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