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詹國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馬祖三臨旅行社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簽到表(如係委託他人出
席者,並應提出委託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子宸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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