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2年度,157號
CCEV,112,潮補,157,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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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5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盧慶忠
盧慶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顏盧慶忠盧慶忠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2,276元,應繳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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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