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2年度,66號
CCEV,112,潮簡,66,2023020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66號
原 告 許洞
許村盛
鄭村隆
鐘清湶
陳素稹
前列5人共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謝𣷹、鄭記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自原告提出之余長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以觀,余長鶴尚
有一繼承人「駒場久光」未經列入被告,亦無證據顯示其已
死亡而無繼承人,本院前已以電話告知原告此節,惟原告並
無任何表示。請具狀陳明是否追加「駒場久光」為被告,並
提出其生存與否之相關證明。
㈡、如是,則以書狀陳明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地
址、國民身分證號碼(如外籍人士,應附護照號碼居留證
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
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