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585號
原 告 邱崧豪
訴訟代理人 胡平儀
被 告 羅國斌
送達地址:屏東縣○○鄉○○路0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之所有人。系爭土地係於民國87年11月27日,因判 決分割自同段1016地號土地(下稱1016土地),原由訴外人 即債務人邱玉英、債權人林雪珠於1016土地,設定如附表所 示之抵押權(以下合稱系爭抵押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 7條第1項前段規定轉載於因分割增加之系爭土地,嗣林雪珠 死亡後,系爭抵押權由被告辦理繼承登記,惟原告與林雪珠 、被告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且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及 清償日期分別詳如附表所示,其擔保債權請求權均已罹於15 年時效而消滅,系爭抵押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亦未實 行,則系爭抵押權依據民法第880條規定業已消滅。綜上, 原告爰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條規定提起本訴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之答辯:邱玉英前向林雪珠借款因而設定系爭抵押權以 資擔保,惟邱玉英並未清償借款,且原告應就還款之事實提 出證據證明。嗣林雪珠於105年7月間死亡,原告為其子,因 經濟重擔無暇處理債務問題,對消滅時效無概念等語,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 者,依其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有人 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 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 求防止之。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 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
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128條前段、第76 7條第1項、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而系爭土地前經上揭 事由,現由被告設定系爭抵押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 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本院依職權函查之屏東縣枋寮地 政事務所函文暨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林雪珠之繼承系統表 、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土 地登記簿等資料在卷可參,且經本院核閱無誤,被告對此亦 未表示爭執,是原告上揭主張,應堪認屬實。而依據民法第 125條、第880條規定,如附表所示編號1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請求權,已於100年3月1日罹於時效而消滅,其抵押權亦因5 年未實行而於105年3月1日消滅;編號2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 求權,已於101年8月3日罹於時效而消滅,其抵押權亦因5年 未實行而於106年8月3日消滅;編號3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 權,已於101年10月7日罹於時效而消滅,其抵押權亦因5年 未實行而於106年10月7日消滅,又被告並未提出事證證明其 有時效中斷之事由或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有實行抵押權 之行為,則系爭抵押權業已因5年之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參諸上揭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條等規定,原告聲 明請求被告應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於法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指駁。又本判決主文第1項 內容,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其性質並不宜宣 告假執行,本院爰不另為宣告假執行之諭知,附此說明。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編號 抵押權標的 抵押權設定內容 1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5年 字號:枋登字第044241號 登記日期:105年10月5日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權利人:羅國斌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300,000元 存續期間:自84年12月1日至85年3月1日 清償日期:85年3月1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玉英 設定權利範圍:180分之4 設定義務人:邱玉英 2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5年 字號:枋登字第044241號 登記日期:105年10月5日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權利人:羅國斌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500,000元 存續期間:自86年5月3日至86年8月3日 清償日期:86年8月3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玉英 設定權利範圍:180分之4 設定義務人:邱玉英 3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5年 字號:枋登字第044241號 登記日期:105年10月5日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權利人:羅國斌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50,000元 存續期間:自86年7月9日至86年10月7日 清償日期:86年10月7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玉英 設定權利範圍:180分之4 設定義務人:邱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