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60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戴家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1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對於 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 用上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之規定,是對於簡 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戴家塏(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以111年度沙簡字第 602號判決後,已於111年11月25日將判決正本送達被告,此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被告就本件判決之上訴期間,應自 翌日(即111年11月26日)起算20日之上訴期間,是被告上 訴期間之末日為111年12月16日(星期五,非例假日或國定 假日)即已屆滿。惟被告遲至112年1月3日始向本院提起上 訴,有刑事抗告狀及其上法務部○○○○○○○收件日期戳章在卷 可查。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逾期,亦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