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2年度,55號
CDEV,112,橋補,55,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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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5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子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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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