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48號
原 告 方正吉
被 告 余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