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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1081號
CDEV,111,橋補,1081,202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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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楠加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良宇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子詮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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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