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1060號
CDEV,111,橋補,1060,202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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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張榮俊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子健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8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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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