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橋簡字第222號
原 告 潘志凱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被 告 林軍在即柏正動物醫院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13日發現其飼養之小狗(犬 種為柯基犬,名稱「妮妮」,下逕稱妮妮)有些許滴尿情形 ,疑似排尿不正常,故於同月14日將妮妮帶到被告經營之柏 正動物醫院就醫,經被告診斷後認為是膀胱結石,向原告建 議應做手術,原告因相信專業而將妮妮交由被告進行手術, 並依被告指示讓妮妮開刀後在被告醫院住院觀察,但被告手 術後早已發現妮妮仍有高燒喘氣、極度不舒服之狀態,卻未 持續觀察其住院期間之狀況或告知原告,即讓妮妮獨自在醫 院就關店休息,無人留守查看,直到被告隔天(15日)上班 後才發現妮妮仍持續發燒、呼吸喘,緊急治療後仍休克死亡 ,被告於術後疏未持續照顧妮妮,致延誤就醫黃金時期,導 致妮妮死亡,顯有過失。而原告因妮妮死亡受有柯基犬行情 價新臺幣(下同)25,000元、火化及安置費用58,100元及因 妮妮死亡受有精神痛苦之非財產上損害20,000元,合計103, 10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民法第544條之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3,1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被告進行手術前已向原告說明手術麻醉併發症及 有關風險,並經原告簽名確認,被告於手術當天17時許已成 功取出妮妮膀胱內之結石,且於術後次日凌晨0點又有回到 醫院注射食鹽水、觀察排尿情形,凌晨1時許才離開,早上8 時再次為妮妮膀胱注射食鹽水觀察排尿情形,但妮妮9時許 因急性休克死亡,被告研判妮妮死因極可能是罕見之麻醉併 發症急性高熱所致,此為一種遺傳基因疾病,無法術前檢查 發現,被告所為並無過失,且本件經社團法人高雄獸醫師公 會(下稱高雄獸醫師公會)鑑定結果亦認被告並無過失等語
,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 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5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於前揭時間將妮妮送請被告進行前揭手術,術後 妮妮在被告醫院住院,被告並未整晚待在醫院,後來妮妮於 前揭時間死亡等事實,有病歷資料、X光片、手術麻醉醫療 同意書可參(本院卷第69至81頁),且未據被告爭執,堪以 認定。而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前揭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依上 開規定意旨,應以被告就損害發生有過失為前提。經查: 1、按醫護人員於實施醫療行為時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或依醫療 法規規定或醫療契約約定或基於該醫療事件之特性所應具備 之注意義務,應就醫療個案、病人病情、就診時之身體狀況 、醫院層級、設備、能力、醫護人員有無定期按規定施以必 要之在職訓練及當日配置人力、病患多寡,醫護人員有無充 裕時間問診照護與其他情形,綜合而為研判(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院將相關病歷資料及監視器畫面送請高雄獸醫師公會進行 鑑定,該會鑑定意見如附表所示,有該會111年11月20日高 市獸醫師公會宏字第11100011號函及所附鑑定報告、112年1 月16日高市獸醫師公會宏字第11200006號函可參(本院卷第 177至185頁、第222-1至222-2頁),考量附表所示鑑定意見 係由具相關專業之公會參酌妮妮之病歷資料、監視器畫面等 事證而為研判,又無事證顯示獸醫師公會有何刻意偏袒一造 為不實判斷之理由,其所為鑑定意見應屬可採,是該鑑定意 見既認定認被告所為並未違反醫療常規,且被告是否整晚留 守醫院對妮妮之死亡結果並無關連,堪認被告辯稱其並無過 失等語,當非無據。
3、原告雖主張被告事前並未告知住院不包括24小時照顧、藥物 價昂不表示被告得免除救治義務云云,但醫療人員之注意義 務並非無視客觀現實,要求醫療人員必須不計代價、不計成 本去針對所有理論上存在的風險都做到無微不至的防範,仍 需綜合相關因素而為考量,業如前述,而惡性高熱為罕見之 麻醉併發症,發生機率極低,有網路查詢列印資料可參(本 院卷第95頁),且前開鑑定意見亦明確表示惡性高熱之用藥 需專案申請人用藥品治療動物之暫行替代品項申請後方可取 得,尚難認定被告負有持續備置此類藥物並隨時待命準備用 藥之義務,無從逕為不利被告之判斷。
四、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103,1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附表 高雄獸醫師公會鑑定意見
編號 本院問題 高雄獸醫師公會意見 1 被告對妮妮所為診斷治療是否符合醫療常規? 妮妮因排尿困難就診,經X光診斷為膀胱結石及一粒結石阻塞尿道,造成排尿困難,若持續無法排尿將引發急性腎臟傷害造成尿毒症,故建議妮妮立即手術符合專業合理判斷,被告所用藥物亦符合醫療常規。 2 妮妮死亡之原因為何? 大體已火化無病理診斷依據,但以病程變化判斷可能為因麻醉造成的不可逆反應如惡性高熱。 3 通常如妮妮之身體條件、術後狀況、是否需要有人留守看護整晚?或是通常無此必要? 1、依高雄市獸醫師公會收費標準,被告對妮妮所收住院費應屬一般照護,晚上無提供特別照護。 2、妮妮術前已做血檢,僅有因排尿不順、膀胱結石阻塞尿道,經X光判定結石已經取出,而左右卵巢及子宮頸動靜脈並未出血,搭配原先已作成之血檢報告僅有NEU(白血球)稍微偏高而屬於排尿不順之發炎狀況,如果已經由手術將結石取出,一般情形下並非需要24小時照護。而自被鑑定人(即被告)提供的 CCTV 影像來看,被鑑定人在2021年9月15日凌晨1點已經再次注射食鹽水確認排尿情形正常,並在離院前持續給予點滴注射與冰塊體外降溫。另外,點滴內有抗生素 Anbicyn injection (amoxicillin 500mg+ clavulanic acid 100mg)是針對細菌感染而有可能導致血檢報告內的白血球偏高而投藥,符合一般醫療常規,點滴之滴速以及被鑑定人提供於2021年早上8點11 分之 CCTV 畫面左上方的點滴仍有近三分之一袋可以看出,被鑑定人離院的七個小時內其實都有給予支持性醫療,與專人在旁照護之狀況並無顯著差異,被鑑定人於2021年早上8點15分亦有再次注 射食鹽水確定排尿正常,於2021年早上8點44分被鑑定人再次確認妮妮排尿時發現生命徵象不穩後立即將妮妮帶入手術室施予插管、心肺復甦之急救,妮妮並非是在未有專人看護之時間任其死亡,參考其在住院過程中均有給予支持性醫療,亦在第一時間發現妮妮休克之情形並施予急救,可見被鑑定人的醫療行為未有原本應能注意而未採取必要措施之情形。 4 若即時發現術後麻醉併發惡性高熱,醫療實務上會採取何種方式處理?醫學上是否無法排除或救治? 惡性高熱唯一的解藥是Dontrolene,主要作用是抑制鈣離子由肌漿網中釋出,重新調整肌漿網內鈣離子的平衡,減少骨骼肌肉收縮。然而 Dantrolene是人醫用藥,價格昂貴,每支5000元且一盒36支的成本為18萬,一般獸醫院或診所並無庫存,如需取得尚須透過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獸醫師專案申請人用藥品治療動物之暫行替代品項申請後方可取得,以本案而言被鑑定人與絕大多數的獸醫師應無法取得相關藥物,故無法救治。 5 以妮妮之情況,被告能否預見其離開後,妮妮隔天早上會死亡? 就預見可能性而言,妮妮經X光判定結石已經取出,而左右軟卵巢及子宮頸動靜脈並未出血,搭配原先已作成之血檢 報告僅有NEU(白血球)稍微偏高而屬於排尿不順之發炎狀況,如果已經由手術將結石取出,一般情形下並非需要24小時照護。 6 若被告果真留守整晚,能否改變妮妮死亡的結果? 本案妮妮發生休克時間妮妮並非是在未有專人看護之時間任其死亡,否則被告在2021年8點15分再次注射生理食鹽水確定排尿正常時理應立刻急救,故妮妮之死亡與醫師在場與否並無關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