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1年度,1671號
CDEV,111,橋小,1671,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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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671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筠蓉
被 告 賴天賜
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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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