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1261號
原 告 葉卓雲霞即葉烱瑤之承受訴訟人
葉雯玓即葉烱瑤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洪光廷
訴訟代理人 張瀚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由葉卓雲霞、葉雯玓為原告葉烱瑤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葉烱瑤於訴訟繫屬中死亡,繼承人為葉卓雲 霞、葉雯玓,有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上開繼承人迄今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為免訴訟延誤, 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如主文所示之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程序, 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