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91號
原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80,8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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