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2年度,88號
TYEV,112,桃補,88,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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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88號
原 告 彭海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子良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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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