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2年度,62號
TYEV,112,桃補,62,202302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2號
原 告 羅慕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瑜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
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