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2年度,53號
TYEV,112,桃補,53,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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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振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43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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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