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2年度,228號
TYEV,112,桃簡,228,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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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8號
原 告 薛志成


被 告 陳政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而起訴時被告居住及工作均在臺中市太平區,有被告於民國 112年1月7日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而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 地乃位於新竹縣湖口鄉,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卷可查。依首揭規定 及說明,當認本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 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審酌 兩造應訴之便利性,認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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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