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91號
原 告 廖彩岑
被 告 邱致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而被告住居所位於「新 北市新莊區」,且交通事故地點亦在「新北市新莊區」乙情 ,有民事起訴狀、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行動電話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