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1年度,2099號
TYEV,111,桃簡,2099,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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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209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明順
徐長芳
被 告 胡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9 年5 月22、110年6月24日各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借款期間均為3年,第 一年免息,利息由主管機關補貼一年,第二年起至清償日止 ,按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計並機動調整鄉(目前為2.34 5%,原告請求年息為1.845%),倘被告有遲延還本、逾期付 息之情形,除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另應按上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則應按上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分別自111 年8月22日、同年9月22日起即未依約按期攤還本息,依兩造 間之約定,上開借款債務均應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尚欠如



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 經原告催討無果,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借款契約、受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帳 務查詢單等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提出反證,是依本院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 、2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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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