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1年度,1308號
TYEV,111,桃簡,1308,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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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3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學強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被告「呂○○」之住所
居所地址及足資認定人別之證明文件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簡易程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起訴時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表明本件被告為
游約強、呂○○,其中「呂○○」部分未記載任何個人資料,本
院無法具體特定原告所起訴請求之被告為何人,不符前揭規
定,惟非不能補正。本院已依職權調取相關不動產登記申請
資料,原告應到院閱卷確認,並予補正。爰命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完整被告人別、姓名被告之住所
居所地址及足資認定人別之證明文件資料,逾期即駁回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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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