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80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邱至弘
被 告 李盈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15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惟嗣查明被告未經合法送達開庭通知書,準此, 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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